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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二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或未约定给付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⒈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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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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