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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立功的认定条件如下: 1.立功必须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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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 2、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3、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4、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5、最后,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行政案件当中的立功表现就是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未明确规定何谓立功表现,以及哪种立功表现情形应当减轻处罚,哪种立功表现情形应当从轻处罚。法律将上述两问题的判断及掌握留给了行政执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违法当事人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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