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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古语说“不孝有...
孩子可以和母亲一起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姓氏,这样孩子就可以跟随母亲的姓氏。但少数民族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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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因此,姓名权的构建和行使无疑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就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的目光”或者抚养人再婚后.面临一家三姓的尴尬,等等。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姓名问题上,不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自己的利益。抚养人变更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并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在我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大多由母亲抚养,很多孩子很小时父母就离异了,母亲为了孩子不受周围人的歧视.心里健康.快乐成长.想给孩子改姓.到公安机关办理时非需男方签字,这就苦了女方和孩子了,男方多半不同意或为了面子心里同意也不愿意书面配合,这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平衡,于是不公正便出现了。面对这样的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安机关难道不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吗?!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也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当然可以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孩子必须要跟父母姓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的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二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你可以咨询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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