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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中,我们已经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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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合法的利息。具体利率按下列情况有所区别: 1、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利息,借款人拒不支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 2、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根据约定已经给付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未给付的,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索要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是自愿给付的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在36%以上的部分,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利息约定,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没有给付的,不需要再给付。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说年利率24%到36%之间算,自由议价区间在产生纠纷前按约定利率走,有纠纷上法院后剩下的利息会按24%算,如果未超过24%的肯定合法受法院保护,而超过36%的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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