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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就境外投资行为做出以下解释: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形成。民营企业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国际化经营水平显著提高,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我国与东道国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部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的企业不履行国内外审核手续,违规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有的企业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恶性竞争,不顾代价承揽境外项目;有的企业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研究起草了《行为规范》,旨在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防范境外投资经营风险,促进“走出去”健康有序发展。 问:《行为规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提出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行为规范》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行为规范》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引导和规范。 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授权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 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内外相关手续,开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热心公益事业,增进文化交流,树立服务社会的良好企业形象。 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倡导民营企业提高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相关法律义务。 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民营企业要加强全面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境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事故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1号)、《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4号)合并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于2003年6月10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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