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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违约金是指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供热合同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资金。如果合同上注明需...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管理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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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定金和违约金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按照定金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没有约定借款违约金的处理方式是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里说的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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