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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请求交通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如果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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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何时通知双方调解,一般会打电话了解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调解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只有在特定范围内,法院才会首先进行调解。应当首先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理民事案件,区分是非,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完成后,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取车。但是即使不能当场取车,交警也会在60天内通知当事人取车,因为一般来说,扣车期限不会超过6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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