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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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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1、一个灾区孤儿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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