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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青岛市最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2022-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8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因此,青岛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共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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