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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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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生育计划外二胎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七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计划外三胎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养孩子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规定征收四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要求生育的,应从本人申请之月起,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并退回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超计划生育的,应按、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并追回过去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的钱物。
单位出现超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未经批准,擅自放开生二胎的,应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发现超生不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发展失控的地方和单位,应追究地方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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