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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自一般职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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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演绎作品著作权是侵权行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 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归属于合作双方,但也可以进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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