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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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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方式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如果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在其清醒时诉讼离婚。如果是完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可以,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一)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楼上的也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患精神病者离婚的规定,我补充一下: 如果确实治不好了,是应该判离婚的,但对于住房和财产分配、甚至日后的经济扶助可能会有倾向于精神病一方的判决。一次不行就半年后再起诉,没有离不掉的婚。 但从人性来说:如果患精神病一方没有暴力、持续纠缠、歇斯底里等症状,从夫妻恩爱角度,我还算是倾向于不要提起离婚,蛮可怜的啦;当然,精神病患者的配偶如果整天生活在精神或肉体折磨中,而且连夫妻生活也没有的话,也可怜的。 唉,作为律师,我也蛮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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