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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生育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严重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生育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女方有过错,造成了男方精神上的痛苦,生育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比与他人同居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损害后果更为严重,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应依法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制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判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的规定,前款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具有亲子关系,并不必然证明与他人同居,可能生育非婚生子女情况很多:比如被他人强奸,被告被他人欺骗导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即被骗奸或诱奸,与他人通奸等等。除被强奸外,上述情形虽然有违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其不具备连续性、稳定性的特征,并不等同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仅据此不足以认定是与他人同居而生育,故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故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1、首先要确定房屋是否合法建造及合法取得,如果属合法建造且合法取得房屋,无政策性拆迁指示任何机构及个人无权拆除。 2、其次要确定施工行为来源,如果来源于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无房屋所有权人指示施工,则施工人需要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房屋所有权人。 3、最后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可起诉要求赔偿。如果问题比较严重你们可以先通过你们村上向政府反映,让政府派出安检技术人员,对你们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5、然后根据结果找村上或政府进行解决。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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