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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
代位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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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有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是指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比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不得根据合同性质转让,如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 ②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无效; ③ 不得依法转让。 3、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注意只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是可转让的: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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