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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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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1。必须到男女一方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其他登记处无权补办;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在仍保持这种状况;3、双方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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