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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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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XX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库。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和需求、处置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处置动态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办理情况等信息;(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场选址的用地信息;(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施工监理等信息;(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视频监控录像、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供查处违反本条例案件的信息;(七)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八)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可作为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选址的林地信息;(九)水务、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相关信息。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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