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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取客户款项,未缴纳公司,携款潜逃,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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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该类犯罪,一般以“侵占罪”定性。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备件,那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关键看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有管理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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