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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
需要准备: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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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之间的民间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证据包括: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自然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贷款关系的证据:借据、借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3、证明还款的证据:收据、付款凭证等。4、诉讼请求金额依据的证据:民间借贷往往附有利息,因此需要提供包括本金余额计算清单、利息金额计算清单等相关证据。为了避免以后无法收回自己的贷款,债权人经常要求债务人在借款时提供担保人。因此,如果贷款关系中有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应提供包括担保合同和担保人付款凭证在内的相关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公安不插手经济纠纷,建议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对其进行训诫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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