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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②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③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④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五)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后果更多的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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