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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采购合同诉讼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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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适当地选择“合同履行地”,也能够达到相当于选择管辖的效果。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 1.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如果采用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如果采用自提方式,提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 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第4项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视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这些地点,都不能起到确定案件管辖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当事人对履行地、交货地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卖方或者买方当事人,都希望合同纠纷发生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案件。为此,我们提醒有关卖方当事人:鉴于市场供求情况,“提货”方式在一些货物的买卖中可能难以做到。但从卖方利益考虑,如果可能,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应尽量约定为“提货”――即使实际上货物运费都由卖方支付。相反,买方当事人也可以参考前面的意见,以“反其道而行之”。
材料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xxx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xxx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xxx 签订日期:x年 x月 x日 签订地点:xxx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 名称:xxx商标:xxx规格型号:xxx生产厂家:xxx计量单位:xxxx数量:xxx单价:xxx金额:xxx提交货时间及数量:xxx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xxx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xxx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xxx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5.现场卸货由x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x元/。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其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本合同自 x年 x月 x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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