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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属于治安案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吸毒的危害: 1、对自身的伤害。 2、可能引起对他人的伤害。 3、对社会的危害。吸毒的处罚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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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犯罪情节较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 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应是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条并没有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依照法律可以不受刑罚处罚的,是否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这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应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了法益,该行为亦符合了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但因为侵犯法益的程度较轻,情节轻微,可能需要进一步判处刑罚,也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需要由检察机关或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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