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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量刑标准 为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量刑标准: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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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新增条款,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分析该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其他人或机构很难进入该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正因如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监督型作为义务。如行为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 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单位可构成本罪。
以下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下增加了一条规定,作为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其具体内容如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两院公布的罪名解释六将该规定的罪名确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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