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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房地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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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后计算缴纳房产税。二、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地产应当继续使用,届满后自动续期。权利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等于住宅所有权到期,住宅所有权永久。
一、土地使用权地价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变更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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