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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施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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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现在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的,一般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在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的,一般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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