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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地补偿办法, 征地补偿办法规定, 如何认定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022-01-27
四川省征地补偿办法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方法(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拆迁房屋,其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1.占地有国土部门审批手续或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2.建筑面积有规化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的。(二)在2010年3月31日前,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已修建的房屋,根据符合本社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人口,按每人占地不得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人均占地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人平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在原房以外修建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规定的偏房(简易房)给予拆迁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5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元/平方米,不再给其他任何补偿。(三)凡属公告后修建和已处理为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二、调整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方式将原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关于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逐项清点补偿的方式”,调整为“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定额补偿,不再对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逐项清点计算补偿”。具体操作办法为:将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序号1猪圈、牛圈、2土粪池、3水泥、三合土粪池、4条石粪池、11煤灶、12柴灶、13砖、石、混凝土缸、23壁橱、24地面装饰、25、案板、洗衣板、28天棚、29墙裙、30仿瓷墙纸、乳胶漆、31钢化墙面、33门窗装饰、35防盗门、38卷帘门、40便盆、洗手池、粮仓等所有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合”并调整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房屋按1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含砖石、条石、砖木)按120元/平方米补偿;土瓦及以下结构房屋(含穿逗木)按80元/平方米补偿。凡认定为不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室内外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符合建设标准的晒坝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补偿标准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要求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三、种养殖业、加工业的确认和补偿标准凡种养殖生产用房、加工业用房,按照规定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根据建筑结构情况,按照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但只对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再给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和奖励费等。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种养殖用房和加工业用房,统一按照泸市府函(2008)77号规定的偏房(简易房)标准给予拆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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