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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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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二)章程草案;(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七)经营方针和计划;(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及分支机构住所等;(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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