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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指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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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构成特征是:①本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其中某些具体的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可能是复杂客体,如走私毒品罪,既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又侵害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活动。②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各种各样。③本类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④本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大多数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七)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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