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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主要是通过加大经济扶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养老保障等方面开展帮扶。目前相关的帮扶标准有所提高,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设了就医“绿色通道”。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休假和待遇的规定。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按本条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外,对其休假还应视为出勤,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此条的精神,对人工流产的照顾性待遇,可以根据以下条件把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照顾性待遇:①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②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③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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