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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只是构成赌博罪的关键,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赌博的人数来确定是否构成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盈利为目的,在电脑网站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即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即可认定赌博犯罪。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参与赌博的赌资达到了5000以上的,算赌博犯罪,不超过的算赌博要楚拘留、罚款。 3.赌博犯罪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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