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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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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这是到目前为止的计划生育政策,到明年放开二孩了,就不是这样了,请关注新的生育政策
少数民族法定结婚年龄并无特殊规定,也是男性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同时双方还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也必须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才能登记结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 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3号中规定一、明确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三)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3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农牧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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