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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使用者所在地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辖区与劳动仲裁时辖区不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辖区法院。
1、确定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劳动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的,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谁先立案谁有管辖权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纠纷管辖法院是这样确定的:依据《劳务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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