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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照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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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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