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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方可受理?

2024-11-24
1. 在双方具有合法结婚证书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女性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停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士不得向法庭提请离婚申请。然而,如果女士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处理男士的离婚诉求,上述限制将不适用。 2.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张者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任何第三方都无权代替其提出诉讼要求。例如,子女或父母均无法以自身名义对夫妻离婚提出纠纷诉讼。 3.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无法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4. 所有离婚诉讼申请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并在其职责范围和管理辖区内进行裁决。 (1) 在一般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准则,即通过被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常驻地址不相符,则由常驻地址所在的法院来审理这起案件。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公民的居住地是指该公民户口所在地,而公民的常驻地址是指自离开原居住地至起诉之日为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 (2) 如果伴侣甲离家外出超过一年之久,而伴侣乙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则应由甲的居住地所在法院审理此案。如果甲常年在外,乙在提出诉讼时也离家已久,那么此案便交由甲目前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审理。 (3) 如果伴侣双方在离家出走一年以上之后,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该案将由被告常居地所在的法院依法负责审理。如果双方均常年在外,甲或乙在提出诉讼时居住于任何一处,则由乙在起诉之日所在的法院负责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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