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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第三条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房地产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适用税率较高。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房地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第五条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所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包的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以及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业务,以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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