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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的选择,中途退场问题出现征兆后措施,依据合同、法律有序行事,证据收集,运用智慧沟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等,都关乎施工企业中途退场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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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退场涉及的法律风险极强,不是简单的人、材、机的撤出,在退场之前必须明确退场的责任的承担方、已完工作量的确定、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结算,还有现场证据保留等,专业性极强,稍有疏忽,就会为后续各方扯皮埋下隐患,而且出现这种情况时,退出方常常会陷入被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主动中途退场,还是被要求中途退场,施工企业均需谨慎对待。除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外,施工企业将来要主张已完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就必须证明已完工程量,这是首要问题。此外应该注意: 1、对已完各专业工程量进行核定计算,(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方负责人)参加共同确认,便于结算; 2、现场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包括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等) 3、进场工程材料盘点. 4、依照施工合同申请与建设单位结算. 5、确认材料供应商,清分包商等费用结算. 6、如因建设单位对施工方提出的相关结算文件不执行应将结算文件委托公证处公证再次申请结算,若仍不能及时结算则起诉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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