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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
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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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侮辱导致人自杀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0%,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完全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引起,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2、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过失参与度为75%,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引起,而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之间亦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临界型因果关系——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0%,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两者兼而有之,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该后果。 4、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作用。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则是在原有潜在疾病的基础上致使其症状显现。即疾病是内因,是出现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是外因,为不良后果出现的诱发因素。 5、间接因果关系——辅助因素:所诉医疗损害基本上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促进、加重作用。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2.5%。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则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致使其症状加重。即疾病是内因,是出现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是外因,为不良后果出现的辅助因素。 6、无因果关系——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参与度为0%,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的是疾病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避免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有的是因个体差异而出现的,还有的为时间上的偶合现象。不良后果的出现与医疗行为(或许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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