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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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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本证明仅适用于晋升、晋升、调配干部、招聘、评估、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二.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3、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步:镇(街道)社会事务和人口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站5、办理时限:即时办理6、收费依据:不收费。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对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生育的,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女性验孕证明。一个孩子,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于两个以上孩子的,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下列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1)只生一个孩子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的光荣证明;(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收据。
1、计生资料(如:生育服务登记证等)在当事人的子女已经生育的前提下,是不能补领的;2、在当事人的子女已经申报户口,而要享受户口所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等)时:(1)应监护人(父母等)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户口本、照片等;(2)去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并根据工作人员(如:妇女主任等)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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