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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孩子的后悔

2024-11-13
夫妇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供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明材料。该协议书需详细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有的共有财产、子女抚养权、夫妻债权债务责任分配问题等事项,并需夫妻双方达成明确且一致的意见。在完成所有法律手续之后,男女双方必须严格遵循《离婚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财产等事宜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处理,任何一方都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反悔行为。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向另一方妥协,甚至做出较大的利益放弃。这种做法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仍需慎重对待财产分割问题。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意味着接受了其中的条款。如果事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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