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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部分债务利息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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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2014年8月1日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包括判决决决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以后,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的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决定的利息计算3、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十五的标准计算。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从该规定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所遵循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申请执行权,何时申请执行均由权利人决定。不过,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的申请,权利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编写的《民事执行文书样式与制作》一书中,执行通知书参考样式要求写明,“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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