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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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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治病所需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统筹基金才能予以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其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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