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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⒈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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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具有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工作人员因为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停止参与本案的有关工作。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请才能得到支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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