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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期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后被关在看守所的,则从进看守所之日算起;被关在监狱的,从...
1、羁押期限不是从逮捕算。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羁押的时间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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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三十日,在期限内须提请检察院批准是否逮捕,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为七日。 两部门最长拘留审查时间为三十七日,过后就转为逮捕了。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
拘留期限从逮捕开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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