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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期为10年,一般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保护期届满,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
10年。 《商标法》: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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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但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因而可以永久有效。 3、《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权利人与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的,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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