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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
关于医保,各地的规定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得权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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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非农户口是能享受原村组织的相关待遇,是村集体经济的享受群体,户口统一只是户口性质的转变问题,但是不改变农业和非农业的原有群体。暂时国家没这方面的规定,就要看当地政府的态度了。拆迁补偿以户口为原则的,如果你的户口在当地,就应该有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非农户口是不可能在村里的,如果不在就不能享受补偿,但村集体的事情一般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村里决定让你享受你也是可以的。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农业户口);2、一般来说,不能享受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包括农村征地补偿);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负责人(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1、根据目前的户籍政策,当事人户口以婚迁的形式,迁入夫家村的,户口性质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2、当事人的户口,也可以不随迁,留在户口原籍地(就是农业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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