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
1、根据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卡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抽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情形认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最高检、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陈述,你的金额的定罪情况应该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以你应该尽快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还本付息算不算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前所述,凡是为了归还生产经营性债务及其利息的,都应当认定集资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是,有许多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认为拆东墙补西墙的用于还本付息的集资款,不认为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其实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误解。这个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错误,导致办案单位和承办人适用了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而错误地认定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演变成了集资诈骗案,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变成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是非法集资引起广泛争议的根源之所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