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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户口居民生的孩子申报户口,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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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规定,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为集体户口,可咨询落户单位是否同意存放新生儿户口,单位同意后,新生儿可以随父母落户。但一般情况下,集体户口部门是不予接纳的. 还可以考虑尽早买房,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后一年内上户口,而且对房子也没有面积、金额、区位要求。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是全款买的还是贷款买的也都没关系,一般需要是70年大产权的房子。部分商住两用的住房也可以落户,但对于非70年大产权住房的情况,最好提前咨询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落户。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某地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户口申报子女户口的,必须经过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申报新生儿户口的书面证明,其他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卡、居民身份证、集体(用人单位等)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加盖印章)等; 2、向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说明的是,在夫妻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前提下,新生儿首选在该方申报户口);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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