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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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