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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银行卡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发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妨碍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
个别公司为了逃税,需要与一批银行卡以工资或劳务费形式走账,以此在账目上虚构成本等等。这种情况下,持卡人还有被追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带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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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公司为了逃税,需要与一批银行卡以工资或劳务费形式走账,以此在账目上虚构成本等等。这种情况下,持卡人还有被追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带来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有些被收购的银行卡也可能被用来虚假购买网店商品,以此给店主刷信用。由于这些银行卡均用于资金快进快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卡内不留余额。在对方早已解绑持卡人手机、并且更换了卡片密码后,持卡人对账户上的资金往来往往毫不知情,却可能糊里糊涂地卷入了非法勾当之中。根据央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即,出售银行卡本身涉嫌违法犯罪。
一、收购方: 收购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泄露了卡主的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一旦不法分子用收购来的卡片进行诈骗、洗钱、内幕交易等,后果可想而知。 二、卖卡人: 私自出售也属违法。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持卡人如果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卖给其他人使用,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也给自己带来很多风险隐患。一旦这个银行卡成为承接骗子赃款的账户,持卡人自己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一张银行卡背面都写着银行卡归银行所有,持卡人不得转借转让,如果是使用U盾进行的银行卡交易,从法律上讲就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无法推托说是他人所为。 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同时,第五十九条中也明确指出:“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被收购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作: 1、洗钱 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将境外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将黑钱转移至国外,达到洗钱的目的。在洗钱时,犯罪分子先把资金存入收购来的银行卡中,再将银行卡带去境外进行消费,或与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另外,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将被“合法化”。 2、逃税 通过购买其他人的银行卡,也可以实现逃税的目的。收购者通过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给这些银行卡发工资或劳务费,然后迅速取出,从而在账目上虚构了大量成本,实现逃税的目的。 3、诈骗 网上收售银行卡很有可能用于诈骗。国家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非常大,以往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门路基本被堵死,诈骗分子便想方设法诱惑持卡人转让银行卡,以便继续行骗。所谓的“中介”很多都充当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的二道贩子,或者本身就是犯罪者,一旦诈骗得逞,就将银行卡丢弃、销毁。 4、藏匿财产 也有人买他人银行卡是为了隐瞒财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存私房钱。例如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将财产转移至购入的银行卡,等离婚后再行取出,以保全自己的财产。这个方法还同时适用于躲避债务,把资产转移到买来的银行卡上,同时宣布破产以免于还债。 5、躲避内幕交易 目前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亲戚朋友的账户也处于严密监视之下。“使用买来的银行卡开立股票账户,然后进行内幕交易,可以有效回避证监会的监管。
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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