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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会通知债务人及债权人并作出公告,之后指定管理人,由破企业将自己的资料转交给管理人,由其管理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事物,破企业可以监督管理人,但是不能代替管理人做决定,如果对管理人的做法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具体清算事务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清算完毕后由管理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15日内作出裁定,并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启动重组程序。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第四,法院指定管理人。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不及物动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注册,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八、破产重组中,进入重组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经营事物移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布破产。10.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参加会议讨论并分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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