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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住房公积金不能全国通用。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的社保只能在固定的区域使用,不能跨省市使用。住房公积金分省直与市直,省直公积金全省通用,市直公积...
目前住房公积金不能全国通用,只有部分省市开通了异地提现和贷款。当事人需要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率先向当地申请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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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二、提取所需材料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明,提取人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目前住房公积金不能全国通用。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的社保只能在固定的区域使用,不能跨省市使用。住房公积金分省直与市直,省直公积金全省通用,市直公积金应当在本市内使用。
一、可以,住房公积金可以全省通用。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不同省份用,这个有地方差异性,但是可以转移的。现在一般省份是支持省内公积金异地互认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去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 三、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 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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